为扎实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坚持早部署、早排查、早整治,加强燃气经营单位的源头管控,紧盯气瓶充装、储存,燃气器具安检等环节,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曝光,以案为鉴,警示一方。
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将石油液化气充装在另一家燃气公司所有的燃气钢瓶中,销售给夜市商贩使用。
该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
长沙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瓶装燃气配送人员阳某,为新城悦隽小区一租户配送了4瓶瓶装液化石油气,但配送时并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该租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的燃气配送员曹某为图方便,在燃气站点外租用了一间民房,储存了共计27个燃气瓶(其中,实瓶10个,空瓶17个)。但该民房内未铺设防静电地板胶、未安装强力排风扇及防爆灯等安全设施,不具备存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条件。
该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供应站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供应站处罚款10000元。
湖南某新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站的燃气配送员黄某,因配送燃气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电瓶损坏,临时将车上14个液化石油气瓶实瓶储存在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货厢内。其储存期间未进行运输,但小型普通客车非燃气储存场所,且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
该供应站作为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该供应站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供应站处罚款10000元。